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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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破坏 提醒事项

 

预防燃气设施第三方施工破坏

提醒事项

 

近年来,随着城市道路建设、旧城改造等施工项目日益增多,因少部分施工单位法治意识淡薄,导致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案例频繁发生,严重危害到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下面就如何有效预防施工过程破坏燃气设施事故提醒如下:

一、国家法律法规涉及燃气设施保护及处罚相关条款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1.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2.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5.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施工过程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

1.核实燃气管线详细资料。工程开工前,应当书面咨询燃气公司关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做好现场管线交底。应组织燃气公司、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管线位置交底;不能确认管线准确位置时,应组织人工开挖探坑核实,划定防护范围。

3.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工程开工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明确各方责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4.强化施工期间保护监管。工程施工中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与燃气公司签订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各项要求。对现场施工发现存在影响燃气管线运行安全风险,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线保护要求,绘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图,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设计交底时,应包含地下管线迁改和保护管理等内容。

(三)施工单位

1.配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工程开工前,应与建设单位、燃气公司应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组织现场核实毗邻区域管道情况,做好位置标记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数据不确定的点位,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沟通。在不能确定燃气管线具体位置时,严禁随意开挖。

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动土作业燃气管线专项保护方案。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的,施工现场告示牌应明晰相关管道燃气公司名称、联系人、应急抢险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线保护要点。如涉及在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需提前24小时通知管道燃气公司派员进行现场指导。

3.规范现场施工行为。严格按照燃气管线保护方案要求,对地下燃气管线进行探挖复核,在现场做好临时警示标识,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并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等作业,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线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4.严禁盲目野蛮施工。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线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公司现场会商,补齐燃气管线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四)监理单位

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落实各项燃气管线保护措施。在涉及燃气管线的作业施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动土作业方案和燃气管线专项保护方案,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燃气管线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燃气事故教训惨痛,公共安全警钟长鸣,让我们大家一起共同维护


自贡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4小时抢险电话:0813-220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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